(2015)丽青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林峰。委托代理人:叶森丽。申请人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5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银行汇票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10200052/22201554,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30日,出票人为青田保俐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久一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丽水青田支行,收款行为龙湾农商行沙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丽水青田支行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70元,共计770元,由申请人青田县新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灵群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洪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