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贵红因与被申请人刘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贵红,刘华,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贵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华。再审申请人赵贵红因与被申请人刘华、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贵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何 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