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红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百信清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百信清洁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453-1号原告:张丽红。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百信清洁服务中心,住所地:米东区稻香北路太平渠3队南巷8号。经营者:梁站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百信清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红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百信清洁服务中心在米东区国际大酒店的债权2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梁站功经营的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百信清洁服务中心在米东区国际大酒店的��权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