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同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兴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正满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