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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智诉被告陈某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智,陈某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吴某智,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某山,女,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原系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智诉被告陈某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智负担。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