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安民与被告胡先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民,胡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李安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胡先国,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李安民与被告胡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安民诉称,原告从事竹席加工,被告从事竹席销售,双方自2006年以来有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4月1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竹席款143830元。被告口头约定一个月内付清,但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竹席款143830元,并自2014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7‰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利息21035元。被告胡先国既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安民从事竹席加工,被告胡先国从事竹席销售。2006年以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竹席销售。2014年4月19日,被告再次来原告处购买竹席,货款为18830元,被告未付款。当即,原、被告对2006年至2011年间的货款进行了结算,期间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0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了5000元,其余欠款14383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送货单一张予以证实。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胡先国在原告李安民处购买竹席,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因被告延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计算方式予以考虑。被告胡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先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安民货款14383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97元,由被告胡先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敏燕人民陪审员 肖志旺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金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