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文霞、王秉琰申请执行刘令周、王中勤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霞,王秉琰,刘令周,王中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秉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令周,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中勤,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文霞、王秉琰申请执行刘令周、王中勤退伙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