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张金成诉边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成,边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张金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边喜生,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张金成诉被告边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1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由本院审判员崔建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书记员朱文彬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边喜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边喜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出庭质证,是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喜生偿还原告张金成借款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