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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金长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金长实,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租武、陈裕惜,该公司员工。被告金长实,女,1961年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第三人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汤泉高尔夫球场建祥花园别墅B7栋。法定代表人曾启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长实、第三人惠州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集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陈龚东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