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先亮与张金立、郭文涛、张印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亮,张金立,郭文涛,张印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406号原告王先亮,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娟,胶州市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立,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滕州市,现住胶州市。被告郭文涛,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成武县,现住胶州市。被告张印富,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滕州市,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亮与被告张金立、郭文涛、张印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