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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登发与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登发,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陈登发。被告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兵原告陈登发诉被告武汉统建百步亭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登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登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陈登发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