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洪莲与崔福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莲,崔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745-2号申请执行人高洪莲。被执行人崔福连(身份证号码:3708251960********),男,住邹城市建设路***号**号楼。。被执行人徐瑞云(身份证号码:××,女,住邹城市建设路***号**号楼。高洪莲申请执行崔福连、徐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我院执行局有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崔福连在(2013)邹执字第144号案件的过付款37693到(2014)邹执字第745号案件中,给付申请人高洪莲。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