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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元川核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进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川核科工贸有限公司,苏州进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川核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江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勇,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进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雪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忠诚,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上诉人广元川核科工贸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并决定。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振茂审判员  熊剑洪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