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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裴新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新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新飞(曾用名:王鹏),男,1973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包庇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扆晓婷,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新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新飞及其辩护人扆晓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新飞在本市市中区某某广场附近,以拖把杆撬玻璃门的手段进入某某咖啡店,盗窃该店现金800元。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裴新飞在本市市中区某某广场某某商铺,以推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某某工艺饰品店内,盗窃失主马某某翡翠挂件、水晶挂饰等一宗(价值92800元)。综上,被告人裴新飞盗窃2次,价值共计93600元。同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邯郸市将被告人裴新飞抓获。案发后,被盗翡翠挂件、水晶挂饰等物品已追回。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新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新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裴新飞对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裴新飞的辩护人辩护称裴新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赃物已全部追回,虽是累犯,但前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裴新飞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新飞在济南市市中区某某广场附近,以推坏玻璃门的手段进入市中区某某咖啡店,盗窃该店现金800元。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裴新飞在济南市市中区某某广场人健商业107商铺,以推坏玻璃门的方式进入某某工艺饰品店内,盗窃失主马某某翡翠挂件、水晶挂饰等一宗(价值92800元)。综上,被告人裴新飞盗窃2次,价值共计93600元。公安人员接报警后经侦查确定被告人裴新飞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8月15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将裴新飞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盗翡翠挂件、水晶挂饰等物品已追回。案件起诉至我院后,被告人裴新飞的亲属交至我院赔偿款800元,用于退赔市中区某某咖啡店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某某工艺饰品店,2014年7月22日凌晨4点10分左右,自己的手机接到报警电话,内容是自己店铺里的工艺饰品被盗,自己大约20分钟之后来到商铺,经清点有翡翠挂饰6件、水晶挂饰6件丢失,一共价值337400元。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2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其接到某某物业的电话称自己在济南市市中区某某广场的某某咖啡店被盗,自己赶到发现门被撬了,钱柜里的800元现金、投影仪和投影仪包被盗,经二楼监控显示当日2点13分一戴着浅色棒球帽、上穿一件浅色长袖衬衣、下穿浅色短裤、手里拿着一个手电筒的人下了二楼。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裴新飞新认识的女友,2014年7月20日其和裴新飞住在了某某广场附近的一个宾馆,7月22日2时许其醒来发现裴新飞不在宾馆里,4点半左右裴新飞才回来,接着裴新飞就带着其开车去了北京,在路上裴新飞给了自己一个玉镯,镯子白色和绿色相间,手镯上有貔貅、乌龟和龙,自己还见到一个绿色玉吊坠,还有一件玉器听说给了一个姓黄的人,其后来还在裴新飞的包里看到一个袋子,袋里都是玉器,自己感觉不是正路来的。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22日其与司机王乐飞开车上了京昆高速,在一个服务区见到了裴新飞,当时裴新飞拿了一个挂件一个手链,说是朋友给他的。5.物证被盗的手饰照片证明:经被告人裴新飞确认系其盗窃的13件首饰。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裴新飞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6.鉴定意见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NW40180、NW40178、NW40179、NW40182、NW40181号检验报告、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鉴字(2014)152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珠宝的价值情况。7.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证明:被盗的11件手饰挂件已追回。8.书证证人黄某某的交出条证明:被告人裴新飞送给其的另外两件手饰已交还公安人员。9.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裴新飞的前科情况。10.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工作记录证明:被告人裴新飞的身份、到案及无前科的情况。11.被告人裴新飞供述的盗窃的犯罪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新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裴新飞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赃物已追回,且被告人裴新飞的亲属代其赔偿了失主的剩余经济损失,对裴新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裴新飞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裴新飞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所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新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扣押在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被盗翡翠挂件、水晶挂饰一宗发还马某某。被告人裴新飞的亲属交至本院的赔偿款人民币八百元发还市中区某某咖啡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陈 然审 判 员  王惠东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桂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