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迎春与张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春,张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55号原告:陈迎春,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占东,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迎春诉被告张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