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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邦贵、罗伟,叙永县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人民陪审员  尹兴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