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张邦贵、罗伟,叙永县叙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人民陪审员 尹兴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