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监撤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策林撤销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监撤字第9号罪犯张策林,男,1979年3月25日生,小学文化,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张家湾镇普洒村丫口组人,原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1996年12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策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2014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策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3日止)。2015年7月10日贵州省福泉监狱以罪犯张策林在减刑考验期内,放松了对自己的改造,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对其他罪犯进行殴打,经鉴定造成轻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罪犯张策林的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贵州省福泉监狱呈报的撤销减刑建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罪犯张策林因琐事与罪犯任贤勇发生争执,对任贤勇进行殴打,致任贤勇轻伤,在服刑监区造成恶劣影响,被贵州省福泉监狱予以禁闭反省处罚。本院认为,罪犯张策林在服刑改造期间,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对其减刑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年9月30日(2014)黔南刑执字第2745号对罪犯张策林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韩建丰审判员 屠筑云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梧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