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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润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润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山东齐鲁润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济青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礼,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齐鲁润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2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蒋伟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齐鲁润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百脉泉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