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宁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宁树海,王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被执行人宁树海,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海珍,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宁树海、王海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宁树海、王海珍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47547.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二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宁树海、王海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树海、王海珍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52959.5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