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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昌双与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双,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郑昌双。被告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昌双诉被告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昌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昌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