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昌双与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昌双,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057号原告郑昌双。被告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昌双诉被告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昌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昌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