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施某某,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冯某某,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协商同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施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颜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