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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雪、李旭博、李永春、王云成、赵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雪,王云成,李永春,李旭博,赵春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常市开发大街210号。法定代表人高元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庆明,住五常市。被告李雪,粮农,现住五常市。被告王云成,粮农,现住五常市。被告李永春,粮农,现住五常市。被告李旭博,粮农,现住五常市。被告赵春来,粮农,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雪、王云成、李永春、李旭博、赵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