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578号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镇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保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占,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胜利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晟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辉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