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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吕凡申请撤销洪霞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67号申请人吕凡,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吕凡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吕凡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凡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凡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