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吕凡申请撤销洪霞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67号申请人吕凡,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学功,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吕凡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吕凡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凡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凡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东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