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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庆玉、杨兴伦行政规划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390号原告杨庆玉、杨兴伦诉被告平邑县城乡规划局,第三人平邑县地方镇人民政府、平邑县地方镇前东固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规划一案,平邑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该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刘永彬人民陪审员  付柏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