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永德、寇东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德,寇东英,王占申,王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德,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寇东英,女,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占申,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春勇,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杨永德、寇东英与王占申、王春勇身体权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德、寇东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60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