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许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海,许启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7号原告:王金海,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许启虎,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与被告许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启虎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启虎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