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5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张念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张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53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泰山路世纪花园6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徐海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71号。法定代表人张念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念伟。原告江苏空间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冶金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张念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截至2015年1月13日,冶金公司结欠建设公司209082.55元、利息36083.33元。还款方式:冶金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前、3月13日前、5月13日前归还建设公司5万元、5万元、145165.88元。2、冶金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建设公司有权就冶金公司结欠的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张念伟对冶金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为2447.5元,由冶金公司、张念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冶金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沪西路999-615、616、617、张念伟和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小娄巷22-101、万科城市花园二区282-1301的房屋所有权和冶金公司名下苏B×××××的车辆档案。扣划了张念伟的公积金40530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