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秦某某,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康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孩子太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