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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秦某某,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康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孩子太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