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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村民委员会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村民委员会,高某,许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权,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参与调解、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赵长英,丹江口市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参与诉讼。第三人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某,第三人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房县城关镇炳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柯昌卷审 判 员  薛莉莎人民陪审员  徐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