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904号原告吴某,女,农民。被告路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路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运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