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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6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与汲×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汲×1,汲×2,汲×3,汲×4,汲×5,汲×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616号原告张×,女,1926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常忠,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汲×1,男,1946年8月3日出生。被告汲×2,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汲×3,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汲×4,男,1960年8月6日出生。被告汲×5,女,1960年8月6日出生。被告汲×6,男,1953年9月1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汲×1、汲×3、汲×2、汲×6、汲×5、汲×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及被告汲×1、汲×3、汲×2、汲×6、汲×5、汲×4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张×和汲×7系夫妻关系,六被告系张×和汲绍福的六个子女。原告现已经年老,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慢性白血病等疾病,每月需要花费医药费3000多元。原告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保姆照顾。原告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医药费、保姆费等费用,另外在东四五条29号有公有住房一套,一直由汲×3占用,致使原告无地方住。故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要求六被告每周探望原告一次。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被告汲×1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汲×2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和患病情况属实。原告以前看病花销比这还多。原告的每月退休收入情况我不清楚。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给不了每月1000元。我们和原告没有纠纷,我们原来和原告有赡养的办法,原告是同意了的,之前的方案是原告由汲×3赡养,费用由汲×3先出,将东四的房子出租用于补偿赡养费,当时是每月给300元。我每月收入4608元。我同意每周探望一次。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汲×6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等属实。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和我爱人都有癌症,我是膀胱癌,爱人是甲状腺癌。我爱人正在住院,我爱人每月3700元,我每月4100元。我同意每周探望一次。诉讼费不同意承担。被告汲×3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我那里住的时候没有起诉,以前是在我那里住的。原告在我那里生活的时候还每月花1万2的医药费,当时也没有起诉,我们夫妻俩当时都伺候原告。现在原告降低用药标准了,原告起诉也没有跟我们商量。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我不同意每周探望一次,原告不拿我当儿子,且有人挑拨,所以我不去。诉讼费不同意承担。被告汲×4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给不了这么多赡养费。我收入低。我每月愿意给原告300元赡养费,我每月收入2100元。同意每周探望一次。同意承担诉讼费。被告汲×5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每月愿意给原告500元赡养费,我每月收入3400元。同意每周探望一次。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六被告之母,患有慢性髓性白血病,每月治疗费用近3000元,需自费。原告每月退休收入约3400元。被告汲×1同意每月负担赡养费1000元;被告汲×2每月收入为4608元;被告汲×6及其爱人均患有癌症,汲×6每月收入4100余元,其爱人每月收入3000余元;被告汲×3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入;被告汲×4每月收入2100元;被告汲×5每月收入3400元。除被告汲×3之外,其余被告均同意每周探望原告一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诊断证明、收入存折、被告汲×6及其爱人的诊断证明、被告汲×5、汲×1、汲×2、汲×6、汲×4收入存折或证明、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六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女,对原告有赡养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六被告给付赡养费及探望。针对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将在考虑原告的患病及治疗费用情况、收入、实际生活需要、子女数量,六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给付能力的基础上依法确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被告汲×1每月给付张×赡养费一千元;被告汲×2每月给付张×赡养费九百元;被告汲×6每月给付张×赡养费三百元;被告汲×3每月给付张×赡养费五百元;被告汲×4每月给付张×赡养费五百元;被告汲×5每月给付张×赡养费六百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当周起,被告汲×1、汲×2、汲×6、汲×3、汲×4、汲×5每人每周探望张×一次;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汲×3、汲×2、汲×6、汲×5、汲×4各负担七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