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广州市盈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广州市盈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盈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耀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市盈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日期之前放弃对被告的索赔权,原告不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虞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娟娟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