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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仙灵与鲍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灵,鲍土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79号原告王仙灵。委托代理人黄晓伟,特别授权。被告鲍土法。原告王仙灵与被告鲍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利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土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仙灵诉称:2014年2月16日,被告鲍土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3000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诉至本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仙灵向本院提交1、2014年2月16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3000元的事实;2、2011年2月5日的借条一张(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丈夫黄永强借款240000元的事实。被告鲍土法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王仙灵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王仙灵与黄永强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鲍土法曾向黄永强多次借款,共计240000元。事后鲍土法仅归还了7000元,尚欠233000元未还。被告黄永强去世后,被告鲍土法于2014年2月16日向原告王仙灵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有鲍土法向王仙灵借到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元正(233000.00)借款人:鲍土法特立此据2014.2.16”。借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仙灵与被告鲍土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鲍土法尚欠王仙灵借款23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凭。被告没有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鲍土法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鲍土法归还原告王仙灵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3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9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