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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04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贤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元萍,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以(2015)六执字第0004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综合楼在建工程及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已经评估的财产[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苏博房估字(2015)第13121号]进行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新世界绿洲茶油综合楼在建工程及其所占有的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