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鹿邑县邮政局申请执行丁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邮政局,丁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501-2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陆二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丁楠,女,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辛集镇大丁行政村小丁村,系鹿邑县邮政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丁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丁楠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行中心支行的收入存款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丁楠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行支行的收入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