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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容,叙永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14日,彝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许某某不是适格的原告,2015年7月16许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陈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传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