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穆小平与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穆小平,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耿泽伟,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鑫,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小平与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书面告知原告应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琴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