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苏家勇与陈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勇,陈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苏家勇,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陈旺,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原告苏家勇诉被告陈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5年6月4日,本院通知原告苏家勇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苏家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家勇撤诉处理。本院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13元,退还一半即1506.5元给原告苏家勇。审 判 长 蔡志敏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