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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第133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碧荷,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小区25号楼C单元402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小区25号���C单元402室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俊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