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倚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倚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倚天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倚天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5年7月9日烟台万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莱山区观海路326号、烟房权证莱自字第A09**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