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小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和方某某、“小罗”(均另案处理)至翔安区马巷镇后滨育婴幼儿园旁,见被害人黄某某途经该路段即合谋抢劫黄某某。之后,由方某某上前捂住被害人黄某某的嘴巴并持随身携带的一把螺丝刀抵住黄某某的腹部,由被告人吕某某和“小罗”抢走被害人黄某某身上的一个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余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及手上所持的一部型号为K1的酷派手机。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65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翔安区马巷镇内田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查明,同案犯方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证一张。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身份证发还被害人黄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身份证,书证手机购买凭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蓝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及同案犯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某某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芳人民陪审员 林浩博人民陪审员 洪鹰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