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伟与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北山一委**组,原鸡西市鸡冠区天杰电喷汽车修理厂个体业主,身份证号2303031968********。委托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德库,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寇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传艺,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光华委10组,滴道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欣鹏,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鸡冠区建胜委4组,滴道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刘伟申请执行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滴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伟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应给付申请人刘伟案款261,1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滴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