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林与李德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李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林。被执行人李德才。申请执行人刘林与被执行人李德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荆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德才未能按照该调解协议第三项的给付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林于2015年07月0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德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三项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德才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0350元(含本金、执行费),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更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