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秋亚与董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亚,董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吴秋亚。委托代理人薛军,无锡市新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章怡伟,无锡市新区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亚与被告董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秋亚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莹华代理审判员 顾 玫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