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被告唐某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郭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肖碧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