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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诉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碧亭路55号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楼。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法定代表人:郑辛亥。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535元,由原告韶关市永泰昌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东霞审判员  戚耿耿审判员  朱楚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