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陆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经检验,陆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及所列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从和县石杨镇往善厚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杨镇黄河村路段,与赵某驾驶的皖MFC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和县公安局民警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发现陆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和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送检。经检验,陆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陆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酒精测试检测照片及记录,抽取血样登记表、照片及视频,检测结果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海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