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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忠民与孟显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民,孟显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405号原告:徐忠民,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二组0117号。委托代理人:邵令华,朝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显云,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二组0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民与被告孟显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忠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