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忠民与孟显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民,孟显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405号原告:徐忠民,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二组0117号。委托代理人:邵令华,朝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显云,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二组0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民与被告孟显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忠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