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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华与范保顺、衡水市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85-1号申请人陈华。被申请人范保顺。被申请人衡水市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西侧一幢。根据申请人陈华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井立保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衡水市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冀T××××ד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衡水市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40000元,并提交了该车的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申请本院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措施。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衡水市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市康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冀T××××ד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圆圆 百度搜索“”